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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14 |
太湖县村级工作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含农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组织公务用餐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减轻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负担,从源头上遏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实行村级“零招待”的通知》(办〔2016〕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明确管理内容、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措施、严格管理要求”的原则制订,确保村级“零招待”和村级工作餐制度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指导和管理村级工作餐事宜。
第二章 村级工作餐的形式和适用条件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机关和单位、乡镇机关及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到村工作,原则上回乡镇政府食堂或单位食堂就餐,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往返的,由村就近安排工作餐。
第五条 村级组织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期间,原则上回家就餐,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往返的,由村统一安排工作餐。
第六条 村级工作餐有食堂的村在食堂安排,无食堂的村就近在农户家安排,不得在经营性饭店搭伙。
第七条 村级工作餐本着经济、实惠、可口、卫生的原则办理,一律不准上烟酒。
第八条 村级工作餐原则上只安排中餐,如遇防汛防火、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需要加班工作的,经乡镇蹲村干部同意后可安排工作晚餐。
第三章 村级工作餐的办理程序和就餐标准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确需在村就餐的乡镇、县及县以上工作人员,事前必须到乡镇党政办公室领取就餐券,到达后将就餐券交给村。领券时必须写清时间、地点、事由、所属单位并签名,做到一人一券、一餐一券,严禁多发滥发。
为利于工作、简化手续,乡镇基层站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政府购买就餐券,自行使用、自行管理。
第十条 就餐券由各乡镇政府按县规定样式(见附件1)自行印制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工作人员确需在村就餐的,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乡镇外出差的,比照当地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领取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得回村报销工作餐支出。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组长会议,不得安排工作餐,可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列会议费支出。
第四章 村级工作餐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对发生的工作餐情况要通过建立工作餐台账(见附件2)逐笔逐项登记,做到月清月结,如实反映村级工作餐的真实面貌,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设立食堂的村对为制作工作餐而发生的原料采买,经办人必须逐笔填制工作餐原料采购清单(见附件3)。采购清单作为工作餐支出和报账的依据,应由村报账员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到村工作人员交付的就餐券,由村负责登记工作餐台账的人员集中保管,按月汇总后交村报账员与乡镇政府办理工作餐费用结算。
第五章 村级工作餐的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每月必须根据工作餐台账和工作餐原料采购清单制作上月工作餐情况公示表(见附件4),于每月5日前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公示。
第十八条 乡镇纪委根据村级组织的分月工作餐情况公示表,编制分月村级工作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每月5日前向县纪委上报上月所辖村级工作餐情况。县纪委每月10日前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各乡镇村级组织上月工作餐情况。
第十九条 乡镇三资中心每季度要根据村级组织的分月工作餐情况公示表,编制季度村级工作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并于每季首月10日前在政务公开栏内张贴公示,同时将工作餐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县纪委、县财政局一份。
第六章 村级工作餐支出的结算和报账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收到的就餐券,必须由村报账员按月持券、收款收据和公示表与乡镇政府办理结算手续。乡镇政府核对无误后,应将就餐券金额及时拨付到乡镇三资中心村集体资金账户,不得拖欠、少付。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应根据工作餐支出情况按月填制工作餐支出报销单(见附件7),按月或按季由村报账员到乡镇三资中心报账,不得累积到年终一次办理。超过规定报账期限的,乡镇三资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工作餐支出报账时,各项手续要齐全,支出报销单后要附同期村级工作餐情况公示表、原料采购清单或农户收条。
第七章 村级工作餐支出的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为准确归集和核算村级工作餐支出,将村级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招待费”明细科目取消,增设“工作餐支出”明细科目。“工作餐支出”科目用于核算村级组织实际发生的工作餐原料采买支出或支付定点农户的就餐费用。村级组织收到乡镇政府拨付的就餐券款项,应作冲减工作餐支出处理。食堂设备和器具不在此科目反映,相应列入“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村级组织食堂工友工资列“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其他人员工资及补助”科目。
第二十四条 “工作餐支出”科目全年累计净支出不得超过县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资金中公用经费总额的20%。如有超过的,乡镇三资中心对超过部分不予入账。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三资中心应对工作餐支出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变通会计科目入账。
第二十六条 实行村级“零招待”和村级工作餐制度后,村级招待费和烟酒支出一律不得入账,乡镇三资中心不得接受村级组织的饭店就餐发票和烟酒购买发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晋熙镇所辖社区由晋熙镇党委政府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